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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规定

 
  北京市建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对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其中,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而且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规定指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对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保证担保可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规定还对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作出三项明确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天至180天;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分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也有了新的规定:一是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分包人应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二是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三是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天至180天;四是分包人如不能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劳务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此次出台的规定还重申了担保事前和事后的监督管理。比如: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具体做法是:保函原件应当在合同备案时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后者对所保管的保函原件的真实性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原件及相关担保合同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的,将责令改正。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债权人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债务人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赔付后,如债务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如债务人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另外,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上一阶段保证担保解除后,发包人应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同时应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分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发包人支付完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后,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 
  规定还指出,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同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本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规定出台后,将对在首都开展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施信用监管,并定期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业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公布。 
  而作为专业担保公司,应在首次承接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后,按规定每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股东构成、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期间,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对专业担保公司在建筑市场的信用监管工作。 
  如专业担保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一、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或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或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20%;二、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或变相撤保的;三、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四、只收取费用,不履行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等责任的;五、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挪用债务人提交的保证金,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30天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金的。上述行为如经调查属实,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公示,并通报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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