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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不节能,售房合同应载明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邹伟) 我市第一部规范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府规章——《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自今天起正式执行。开发商今后卖房子,再也不能乱打节能建筑的旗号了。


根据《办法》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统状况以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审核前款内容是否载入住宅说明书。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机构申请低耗能建筑测评。对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测评结果颁发低耗能建筑标志。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办法》还规定,禁止生产黏土实心砖,限制生产黏土多孔砖(空心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农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建设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全额返退预收的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国家、省规定标准部分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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